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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文章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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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2 09: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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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

《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今天(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昨天(11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内容及特色进行深入解读。该《条例》从产业发展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等多个维度进行着重规范,促进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

智能车联网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交通等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业态,是当前全球创新热点和未来发展制高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陈泽亚介绍,苏州作为全国首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城市,走在国内智能交通领域的最前列,为固化创新经验做法,解决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启动了《苏州市智能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的制定,并正式施行。

《条例》共四十四条,设总则、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附则六章。

促进产业发展是《条例》制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条例》第二章从政策制定、支持创新探索、企业培育、产业链发展、产业融合、核心技术攻关、平台载体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应用等方面,对促进智能车联网产业发展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方面,《条例》明确支持智能车联网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聚焦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技术攻关。要求市科技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智能车联网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智能车联网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为了有效促进智能车联网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车联网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赋能智慧交通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重点支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加快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进程。同时,第三十五条强调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率先应用,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车联网产品和服务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治安巡逻、智慧停车等领域的应用,率先在环卫作业、道路管养、无人安防等城市管理领域应用。

针对相关企业和民众最为关心的车联网发展安全方面,《条例》对智能车联网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车辆运行安全、保险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构建安全有效的保障体系。明确智能车联网企业应当依法落实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与本企业的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不得采集超出应用需要的信息,不得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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