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落实公交优先 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新修订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今天,新修订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昨天(11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的内容及特色。
公共汽车客运是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事业。修订后的《条例》共五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八章,充分体现了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保障落实公交优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条例》强化科技创新和智慧赋能,进一步推动智能网联、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公共汽车客运深度融合。明确以公交化方式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使用公交中途站等设施,中途站点应当设立明显提示标识;推动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先试,使用智能网联汽车开展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条例》还规范了公交智慧化运营、智能化查询服务等内容。
《条例》统筹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为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打好基础。第十一条强调要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医院、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公共交通规划以及配套建设规范配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同时,《条例》还有针对性地就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包括场站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综合开发利用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引导绿色出行。第十四条对推进公交专用道建设专门作了细化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规划和道路交通状况,采取设置、调整公交专用道等措施,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并加强公交专用道监控管理。第三十七条鼓励经营者提供多样化服务,对运营社区巴士、旅游公交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积极推进长三角城市发展毗邻公交。实践中,省际毗邻公交的运营受到线网设置、运营保障、执法同步、票制票价等诸多因素影响。为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立足本市及毗邻城市公交发展实际,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长三角区域毗邻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协同发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交流协作机制,同时对毗邻城市之间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程序进行规范。
《条例》优化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促进“轨道+公交”两网融合。第二十三条对设置、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以及优化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进行了规范,并规定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以及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询涉及范围内单位、居民的意见。
《条例》专设第五章运营安全,分别规定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禁止危害公共汽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行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内容。(记者 朱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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