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汽油在密闭容器内会形成较高蒸气压,极易引发爆炸。2000升汽油爆炸,威力相当于20万颗手榴弹爆炸。200升汽油爆燃,经消防演练测算,扑救用时达50分钟。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会受到刑法的限制,行为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被告人袁某某危险作业案获得判决,这起案件是常熟市检察院成功起诉并获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嫌危险作业犯罪逮捕案件。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5日,一辆违法运载2000升汽油的厢式改装货车停放在某小区附近,因高温致使汽油泄漏至少200升。报警市民称“货车不停往外喷油,周围弥漫着汽油味,地面也全都是汽油”。
经查,该车车主袁某某在2020年至2022年间期间,多次非法运输、买卖汽油,因均未造成现实危险,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4次。袁某某经多次教育、处罚后仍不知悔改,变本加厉继续从事非法买卖汽油的生意。
此次,袁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一辆不具备储存汽油条件、无必要安全设施、无消防应急救援器材的厢式改装货车停在常熟市某路口附近,车内储存2000余升汽油。
经勘察,该厢式改装货车距离南面居民小区围墙只有短短22米,距离东面小区围墙仅40米,距离铁路仅300米。当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车内储存的汽油发生泄漏,200多升汽油流向路口附近的居民小区。经专业人员测量和分析,车内存储的汽油已泄漏至道路近百米,若得不到及时处置发生火灾,将对周边人员、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处理结果:
袁某某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该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袁某某的刑事责任。我院于2022年8月对袁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1月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起诉至常熟市法院,2023年1月20日常熟法院对袁某某以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没收犯罪工具。
检察官提醒:
当前国际、国内油价高涨,加之疫情期间经济不景气,民众出于经济考虑向流动加油车经营者购买汽油或者柴油,表面上节省了油钱,但一方面没有考虑到购买的成品油质量,另一方面也没有考虑加油过程中的安全性;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应该至正规合法的加油站进行加油;发现利用私自改装的加油车或者发生成品油泄漏,应该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及员工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向没有资质的“油贩子”销售成品油。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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