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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7项举措优化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保政策

文章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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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9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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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市医保局发布消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苏州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迅速推出7项举措,落实患者治疗费用医保政策。其中,参保市民因新冠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统一为85%,较省规定提高10个百分点。

据介绍,苏州市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所有人群报销比例统一为85%,较省规定提高10个百分点。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今年3月31日。

同时,患者住院费用全部纳入综合保障。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仅保障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患者只要在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今年3月31日。

为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苏州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将部分用于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今年3月31日。同时,根据需要,将收治新冠患者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通过签订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互联网+”医疗服务首诊也纳入医保支付。据悉,医保基金将按照线上和线下一致的原则,为相关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由原仅支付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复诊医疗服务费用,扩大至首诊以及复诊医疗服务费用。此外,新冠患者在异地具备条件的联网医院发生的住院、门急诊费用统一纳入联网直接结算。暂不具备条件的,参保患者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统一执行参保地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

此外,在优化经办流程方面,市医保局进一步畅通业务办理渠道,依托国家医保信息系统、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江苏医保云”、本地政务服务平台、12393医保服务热线、自助办理一体机等各级各类医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所有医保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不见面”办理全覆盖,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记者 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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