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例!姑苏法院审结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2023-02-14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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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苏州专稿 文/大江】

  抵押房产后却突然去世,家里既没有父母妻儿等直系亲属,又没有设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该如何偿还?

  最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定当地民卫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破解了这一难题。这也是苏州首例申请指定民卫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事情还得从2018年说起。

  2018年11月,张先生与一家信托公司签署了一份贷款合同,贷款金额50万元。同时,他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信托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从贷款合同显示,这笔50万元贷款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合同生效后最初的几个月,张先生的银行卡每月还能按时划扣4000多元利息。但不久之后,他的银行卡再也没有成功划扣过本息。

  随后,这家信托公司将张先生的债权转让给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因为没有按期收到贷款本息,融资租赁公司便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涉案房产

  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江苏灵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郁晓娟介绍,公司一开始以为是张先生没有能力还款。但公司在了解过程中发现,张先生在办理抵押贷款当月就因病去世,户口也已经注销,已知的遗产就是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这套房产。

  “他生前未婚未育,父母等直系亲属也已经去世,并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发现相关的遗嘱。这样的情况对公司来说,是非常棘手的。”郁晓娟说。

  原来,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去世后,子女继承遗产的,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应当缴纳税款,偿还个人债务;超出的部分除非自愿偿还,否则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如今,张先生不存在继承情况,户籍也已经注销,就算是起诉,也没有起诉的对象。在《民法典》施行之前,这笔钱基本是要不回来的。”郁晓娟表示。

  涉案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2022年,融资租赁公司向姑苏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张先生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其遗产管理人。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金阊法庭法官张勇介绍,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目前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生前立有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姑苏法院指定相应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张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目前,当地民政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张先生的遗产清单。融资租赁公司表示,将按照法律程序与遗产管理人解决好张先生的遗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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